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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西藏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近日,西藏自治区2026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等工作已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院校

(一)面向西藏区内考生招生院校:202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9所公安院校公安专业面向西藏区内生源考生(含西藏中职班考生)招生。

(二)面向西藏高中班(校)考生招生院校:202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6所公安院校公安专业面向西藏高中班(校)生源考生招生。

二、组织单位

(一)西藏区内考生(含西藏中职班考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组织单位

拉萨考区由拉萨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日喀则考区由日喀则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山南考区由山南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林芝考区由林芝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昌都考区由昌都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那曲考区、格办考区及拉萨那曲第一高级中学、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拉萨那曲第三高级中学、拉萨那曲第四高级中学由那曲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阿里考区及拉萨阿里地区高级中学、拉萨阿里河北完全中学由阿里地区公安处政治部组织,西藏民族大学考区及成都考区由公安厅第六总队和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织。

(二)西藏高中班(校)考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组织单位

西藏高中班(校)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地点在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桑伊路1号),时间为2026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等事宜另行公告)。

三、政治考察事项

考生政治考察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结合我区招生工作实际,2026年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生政治考察工作分为提前开展、测评测试后开展两类情形。需提前参加政治考察的范围为西藏民族大学考区、成都考区、西藏高中班(校)、西藏中职班考生,其他考区考生需在参加体检、面试、体能测评且各项目均合格后再参加政治考察。西藏民族大学考区及成都考区考生政治考察材料,请于2026年6月25日前报送至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高中班(校)考生政治考察材料,请于2026年7月6日前报送至户籍所在地地市级公安处局政治部;其他考区及西藏中职班考生政治考察材料,请按照各考区时限要求报送至考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组织单位。政治考察时,考生个人无需将政治考察表送自治区公安厅复核盖章。政治考察具体事宜,请考生与户籍所在地地市级公安处局政治部联系。

四、工作联系电话

拉萨市公安局政治部:昂警官,0891-6116063(体检面试体测),

                    多警官,0891-6116068(政治考察);

日喀则市公安局政治部:林警官,0892-8837801;

山南市公安局政治部:米警官,0893-7863541;

林芝市公安局政治部:索警官,0894-5246092;

昌都市公安局政治部:潘警官,0895-4836689;

那曲市公安局政治部:楚警官,0896-3242109;

阿里地区公安处政治部:桑警官,0897-2821824;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王警官,0891-6370259;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肖警官,0891-6311097;

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张老师,0891-6650635。

五、信息发布渠道

各考区及西藏高中班(校)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工作具体安排,将分别在以下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发布,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

拉萨考区: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平安拉萨;

日喀则考区:日喀则教育,日喀则警方;

山南考区:山南教育,山南公安;

林芝考区:西藏林芝教育考试中心,平安林芝;

昌都考区:藏东教育,昌都公安;

那曲及格办考区:羌塘教育,那曲公安;

阿里考区:阿里教体局,阿里警方;

西藏民族大学考区及成都考区: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西藏高中班(校):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平安西藏。

、报考条件要求

2026年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西藏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49月1日至20108月31日之间出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考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在西藏自治区(含西藏高中班(校))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时勾选“参加公安面试”。

体检及体能测评标准

体检标准详见附件1,体能测评标准详见附件2。

特别提示: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及教育招生部门从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受理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在藏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工作,请各位考生按照本公告及各考区安排参加2026年公安院校招生各项工作,切勿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附件:1.体检标准

          2.体能测评标准

附件1

体检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男性身高小于170米,女性身高小于160厘米,合格。

第二条  男性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体重指数小于17.1或者大于25.7,不合格。

第三条  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四条  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不合格。

第五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第六条  脊柱、骨盆、胸廓畸形,脊柱、骨盆、胸廓的骨折史、手术史(无合并外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第七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严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八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  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不合格。

第十二条  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生殖器官损伤及其后遗症,其他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四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不合格。

第十五条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第二章    

第十六条  收缩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不合格。

第十七条  心率小于50/分钟或者大于110/分钟,不合格。

第十八条  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大于90/升,女性大于80/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条  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严重血管疾病,其他严重循环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2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复发、无后遗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不合格。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不合格。

第三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共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咽喉科

第三十三条  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严重耳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嗅觉迟钝,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严重鼻窦炎,鼻息肉,其他严重鼻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Ⅲ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严重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  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六章    

第四十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八章    

第四十  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附件2

 体能测评标准 

第一条  男性50米跑不超过920厘秒,女性50米跑不超过1040厘秒,合格。

第二条  男性1000米跑不超过435秒,女性800米跑不超过436秒,合格。

第三条  男性立定跳远超过205厘米,女性立定跳远超过150厘米,合格。

第四条  男性一分钟引体向上超过9次,女性一分钟仰卧起坐超过25次,合格。

  本标准中的“不超过”“超过”均包含本数。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的测试次数均为1次,计时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秒,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的测试次数为1次。立定跳远的测试次数为3次,取其中最佳一次成绩记录,测量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米,其后一位数舍去。